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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婚后知道他的病情,可以撤销婚姻吗?

发布时间:2021-12-28 08:10:25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开始同居。随后张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王某向妻子坦白,其患有某种传染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王某坚持表示其所患传染病现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张某及其腹中胎儿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张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张某依然无法接受丈夫患传染病的事实。尽管两人一直以来感情较好,但张某在几经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审理依据


    经了解,王某所患传染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被告王某虽然患有传染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充分了解事实,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某传染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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