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切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工作,提升法院干警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加强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了解,真正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红兴隆人民法院推出【教育整顿·学典知法】专栏,通过说法解答身边的法律问题,通过学“典”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问: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答:是的。《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除了要约之外,《民法典》第473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如果商家传单上具体写明商品名称及价格,则属于要约,在消费者要求按照传单上价格购买商品时,商家应当以此价格销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