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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学典知法】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发布时间:2021-11-10 09:55:58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切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工作,提升法院干警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加强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了解,真正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法典。红兴隆人民法院推出【教育整顿·学典知法】专栏,通过说法解答身边的法律问题,通过学“典”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问: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责任编辑:张雪冬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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