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急需兑现,另一边是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两者冲突,如何攻克难题?如何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本着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的理念,成功执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判决一起王某起诉姜某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姜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姜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且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是姜某依旧不予理睬,处处规避履行。执行法官经过相关财产查询,亦未发现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执行法官始终未减弱对该案的后续执行力度。三年时间里,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姜某执行借款,通过不断的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向姜某表明法院必将案件执行到底的决心。要求姜某抛弃幻想,回归到切实履行债务、诚信做人的道路上来。
顺利执结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终于在今年8月,姜某表示有将债务履行的意愿。看到本案有望执行,执行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协商债务履行方案。执行法官向王某讲明被执行人姜某的困境,经过一系列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给姜某减免7000元债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某当即给付王某23000元,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将现金交付申请人,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群众事无小事,最是小事显担当。”红兴隆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承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刚柔并济、主动出击、让审执工作更有力度与温度,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