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案件在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干警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了执行和解,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李某与韩某因感情不和,经兴凯湖人民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生子李小某自2017年5月始至2021年9月止由韩某抚养,李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离婚后,李某仅支付了两年的抚养费,其余均没有支付,遂李小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1年1月19日,李某被传唤至法庭。执行法官要求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子女抚养费义务,而李某则辩称其由于疫情期间无法外出打工,没有收入,导致拖欠了抚养费。
为促使李某主动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细致入微地从情、理、法等方面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李某主动提出了还款计划,愿意在2021年2月5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的25000元在2021年8月7日前给付完毕。
8月6日上午,李某因外出打工,无法到法庭交纳执行款,委托其母亲代为给付剩余的抚养费。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韩某激动地说:“非常感谢法官,孩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了。”韩某对执行法官疫情期间不停歇,用心执行为群众解难题大加称赞。
法官提示
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理应履行的抚养义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有能力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则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不抚养子女,后果真的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