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农业承包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
裁判要点
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也应当履行合同规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693号(2013年1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以下简称饶河农场)诉称: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被告沈家荀拖欠土地承包费共计171 430.4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沈家荀与饶河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为589亩,应当缴纳土地承包费111 294元,缴纳期限为2010年2月28日前,沈家荀至今尚欠32 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1年3月16日,沈家荀与饶河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为589亩,应当缴纳土地承包费116 460元,缴纳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前,沈家荀至今尚欠15 476.4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2年沈家荀没有与饶河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事实上仍由其本人继续耕种上一年度所承包的土地,耕种面积580亩,其中275亩旱田改水田,饶河农场核减9亩地,种植地号8-6,8-8,2012年饶河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继续执行2011年度收缴土地承包费标准,即旱田每亩230元,水田每亩345.80元,沈家荀欠缴2012年土地承包费123 154元。饶河农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沈家荀偿还拖欠土地承包费171 430.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家荀辩称:2010年承包原告饶河农场589亩耕地,其中旱田235亩遭受水灾,不应支付这笔承包费用;2011年欠饶河农场土地承包费没钱给付,因饶河农场欠沈家荀人口田和粮食直补款,应先由饶河农场偿还沈家荀的欠款,再由沈家荀偿还所欠土地承包费;2012年没交土地承包费的原因是饶河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标准不一,不公平,同时按有关文件规定,沈家荀不应该交土地承包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被告沈家荀虽否认与原告饶河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但实际耕种了饶河农场589亩土地,且在2010年5月向饶河农场交纳了80 000元土地承包费,因承包费未能付清,被告沈家荀于2011年5月27日出具了32 800元欠条一份;2011沈家荀承包饶河农场耕地面积589亩,承包合同分别以沈家荀、张军、张卫东的名义签订,沈家荀对此均与认可。按照旱田每亩收取230元费,沈家荀应当缴纳土地承包费116 460元,沈家荀于2011年6月向饶河农场交了80 000元土地承包费用,饶河农场扣除直补款20 983.60元,沈家荀尚欠15 476.40元,2011年5月27日,沈家荀给饶河农场出具了15 476.40元欠条一份;2012年沈家荀没有与饶河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事实上耕种了580亩土地,其中旱田305亩,水田275亩,饶河农场没有提出异议。沈家荀认可旱田每亩收取230元,水田每亩收取345.80元,合计165 245元。对当年旱田直补款每亩70.20元,水田直补款每亩75.20元,直补款合计42 091元沈家荀亦无异议。饶河农场扣除直补款后,沈家荀认可2012年应交土地承包费用是123 154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红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被告沈家荀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支付土地承包费171 43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729元减半收取1 86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 378元,合计3 243元,由被告沈家荀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沈家荀于2010年、2011年耕种原告饶河农场土地589亩,双方系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沈家荀于2011年5月27日分别向饶河农场出具2010年欠款32 800元协议和2011年欠款15 476.40元的欠条,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用,饶河农场要求沈家荀给付2010年土地承包费32 800元,2011年土地承包费用15 476.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沈家荀虽然没与饶河农场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沈家荀继续耕种饶河农场土地580亩,其中旱田305亩,水田275亩,饶河农场没有提出异议,双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饶河农场要求沈家荀偿还2012年拖欠土地承包费123 154元,本院予以支持。沈家荀要求按“五荒”地政策免交承包费的辩解意见,因沈家荀无法证实其耕种的土地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沈家荀关于饶河农场应先给付其直补款的辩解意见,因饶河农场请求的承包费中已作相应抵除,故本院不予采纳。沈家荀关于部分土地遭受水灾而不应支持承包费用的辩解意见,因饶河农场并不认可,沈家荀也无法证明该主张的合理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 “五荒”地和农业承包合同的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告沈家荀要求按“五荒”地政策免交承包费的辩解意见,因沈家荀无法证实其耕种的土地符合有关规定,同时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交纳部分土地承包费用,应当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履行合同规定义务。
本案中,被告沈家荀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向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支付承包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沈家荀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承担违约责任。
一、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首先要理解农业承包合同的概念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农业生产任务,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其次是要掌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原因
1.合同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薄弱,随意变更合同引起纠纷,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纠纷的,从发包方看主要是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随意处置合同。从承包方看,认为自己是与上届领导签的合同,合同的义务履行不履行无所谓。他们都不了解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双方的关系,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双方均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等关系。
2.合同形式简单。所订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有的条款含义不清,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写进去或合同条款不具体,含义不清,责任不明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引起纠纷。
3.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审判中发现有许多承包合同在签订时,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凭着少数人粗浅的实践体会,或者对市场的变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确定的承包费等内容过高或过低,高者可能影响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难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红眼病”,总想提高基数或提前终止合同。另外对合同的基本内容约定不明,如对合同标的、数量、规格,约定不明,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纠纷。
4.发包程序不够透明。农业承包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方一个或者几个干部,决定合同内容,这样往往使承包方采取行贿、受贿、人情疏通等不正当手段,减少或降低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扩大自己权利。还有的发包方个别领导,因吃了人家嘴软,拿了人家手短,争一只眼,闭一只眼,订立不平等、不负责任的“糊涂合同”,并且合同订立时,缺乏必要的群众监督和行政监督。合同履行中,监督也不够严密。广大群众对此愤愤不平,个别群众则会采取各种手段干涉合同的实施,出现问题,村干部骑虎难下,从而引起合同履行的各种矛盾。
5.由于不可抗力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往往与自然条件、国家法律、政策有很大关系,出现这种情况,“死搬硬套”仍按合同约定去处理,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势必造成不公正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
总之,目前有些农村还有过去封建残余或者用行政方法处理农业承包合同情况,如人多为王,目中无法。凭借自己在村里家族大、人口多,亮家庭,别人惹不起,签订“霸王合同”;干部亲属,以势乱法,签订“皇亲国戚合同”;以情询私,执法违法。通过上面高官人物,以势压人,签订“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正是由于不懂法,不守法、不执法,造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二、审理农业承包合同应明确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一是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如有些发包方强令承包方搞样板田,种植农民不愿种植的作物,否则即将承包方自主种植的作物予以铲除等。
二是发包方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有些村干部看到原来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费较低,而如果按现在的市场行情重新发包将会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驱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承包人则不同意变更、解除合同,就引起纠纷。
三是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
四是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2.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实践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
一是承包人没有按约定交付承包费,拖欠承包费。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3.承包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
4.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放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由于农作物、经济作物、动物的生存、管理有很强的季节性,如不及时处理合耽误农时,当事人之间会因损失的增大,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事态扩大,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因此要快审、快结、快执,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6.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注重调解。因为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就不能使合同当事人信服法院的裁决,就不能更好的履行裁决,不能有效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一审法院 独任审判员 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