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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董龙涛

---被告人黄林延等三人私分国有资产罪

  发布时间:2013-09-23 15:17:09


    【案件基本信息】

    1.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2)红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

    3.当事人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延林、杨显春、姜毅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初,时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二分公司第八管理区(以下简称第八管理区)主任被告人黄延林找到该管理区主管会计被告人姜毅商议给第八管理区部分工作人员发放补贴款,在确定了放发数额和人员名单后,黄延林又找到该管理区党委书记被告人杨显春,黄称一年了大家很辛苦,要发放些补贴,杨表示同意。第八管理区在未请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二分公司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12日陆续将公款18.5万元私分给第八管理区19名工作人员。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2012年1月13日,黄延林、姜毅、杨显春以同样的方法将公款20.7万元私分给第八管理区29名工作人员。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综上,被告人黄延林、姜毅、杨显春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2起,私分国有资金金额3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延林、姜毅、杨显春供述私分国有资产的时间和经过。2.证人孙乃生等人证实农场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款,第八管理区发放补贴款,没有请示。3.证人刘金华等人证实收到发放的补贴数额和经过。4.存取款票据及交易明细,证实王友军、姜毅支取公款发放补贴情况。5.中共八五二农场委员会文件,证实第八管理区机关、作业站在编人员名册。6.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委员会组织部、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计财科、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延林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决定,任职为第八管理区主任,职权范围是具体负责第八管理区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杨显春于2010年10月7日经农场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决定,任职为第八管理区书记,职权范围是具体负责第八管理区行政全方面工作。被告人姜毅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决定,任职为分公司第八管理区主管会计,职权范围是具体负责第八管理区财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7.营业执照证明,证实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二分公司系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

    本案所侵犯的客体是否为国有资产,被告人黄延林、姜毅、杨显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身份。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延林、杨显春、姜毅身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显春的辩护人提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名需要探讨,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国有企业,私分的帐外资金不是国有资产,黄延林只是给杨显春打招呼,杨既不是决策人也不是具体实施人,并且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不应认定为巨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八五二分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所控制的是原国有农场的全部资产,具有国有资产的实质,帐外土地利费也是应该上报的国有资产,当管理区主任黄延林与其商量发放补贴时,其作为管理区书记明知农场有严禁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的规定,仍表示同意,故杨显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延林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被告人姜毅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杨显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后语】

    黑龙江垦区刑事审判工作因垦区的特殊机构体制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中主体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和案件的定罪量刑。

    垦区哪些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明确了农垦总局、管理局、农场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各层级的行政职权,确立了“两级授权,一级派出”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垦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们依法审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撑。

    黑龙江垦区北大荒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最大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其下有北大荒农业、北大荒米业、北大荒麦芽、九三粮油、完达山乳业等龙头品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北大荒集团所属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是以种植业为主营业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下发的黑垦发[200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理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农场社区和农业分公司共设的管理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助理,由农场社区党委管理,拟任人选的考察,由农场社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农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派员参加,报农场社区党委讨论决定。由此看来,上述人员已明确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垦区,以种植业为主营业务的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在国内尚无可借鉴范例,作为大型国企改制后管理运营模式尚未发生大的转变,管理人员的身份和职责也基本没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改制后企业一般设有党委,并由本级或者上级党委决定人事任免,以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决定作为联结点,即反映了当前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又体现了从事公务活动这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求,可以保证认定范围的正当性、确定性和内敛性。因有了黑垦发[2003]7号文件,党群组织关系有了理顺,结合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意见和《经济犯罪纪要》,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有所明朗。据此,我们也可以将黑垦发[2003]7号文件的精神具体延伸到对最基层的作业站中涉及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站长及相关财务人员等管理人员。

    只要理解和掌握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抓住“区分是否委派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管理职位的直接来源,而是在于其管理职位与相关国有单位的意志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及“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这一要点,那么,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就会变得清晰明了起来。

责任编辑:毛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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