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听到有人为他人或公司做经济担保,有的是口头上的,有的是书面的。一些担保人还把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为他人借贷担保。殊不知,一旦担保人签了字,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借贷人到期无法还清贷款,担保人便成为被追讨对象。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为盲目担保而付出沉重代价的案件。
案情简介
某亚麻厂在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孙某、王某借款共计30余万元,该亚麻厂会计唐某做担保,并在双方借款协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该亚麻厂未能履行。孙某、王某提起诉讼,并陈述与唐某相识多年,因对唐某信任,且唐某系该亚麻厂会计,故将大额钱款借于该厂。亚麻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在孙某、王某提起诉讼之前已有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亚麻厂财产已被全部执行,孙某、王某遂要求唐某承担保证责任,与亚麻厂连带清偿全部借款。法院判决担保人唐某对该亚麻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亚麻厂与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某亚麻厂、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亚麻厂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唐某表示会尽快与亚麻厂解决此事。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后经调查,担保人唐某有两处房产及退休工资可供执行,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向唐某释法明理,进一步明确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履行义务后可向亚麻厂行使追偿权。
执行结果
保证人唐某代债务人某亚麻厂向债权人孙某、王某还款20余万元,其余欠款唐某与孙某、王某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因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更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并无偿还能力,为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还承诺高息回报,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出借人只考虑高额回报,不考虑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不多加评估与考虑。最终,导致权益得不到实现。很多借贷案件的担保人,更不清楚担保的含义与责任,基于与债务人的关系或其他因素,随意为债务人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案中,唐某自己不借款,为他人担保,借款后别人用,最后人家不还,唐某还款担责,何时能追回来,却不得而知,太“自作自受”。唐某担保之前,对债务人还款能力未作认真评估分析就盲目担保,也未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担保风险和法律后果,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此案也警醒大家“担保风险大,签名需谨慎!”
法条链接
因案件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