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审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我们总是要计算误工费,但由于审判实践中对日工资有多种计算方法,不同算法导致误工费的计算结果有高有低、各不相同,这种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给人以“法律面前似乎并非人人平等”的感觉,因此统一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当前审判实务极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抛砖引玉,谈一下自已的一点想法。
一、要统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首先要解决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要统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首先要解决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因为误工费在整月、整年的计算上没有差异,只是根据日工资的计算上,因为日工资计算方法的不同,导致误工费计算结果的不同。而在日工资计算上存在以下几种方式:1、年工资÷365天;2、年工资÷360天(即年工资÷12月÷30天);3、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年工资÷12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4、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黑龙江省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33503元/年、误工时间28天为例,举例如下:
例1:年工资÷365天
33503元/年÷365天×28天=2570.1元
例2:年工资÷360天(即年工资÷12月÷30天)
33503元/年÷360天×28天=2605.8元
33503元/年÷12月÷30天×28天=2605.8元
例3: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年工资÷12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
33503元/年÷12月÷21.75天×28天=3594.2元
2791.9元/月÷21.75天×28天=3594.2元
例3>例2>例1
3594.2元>2605.8元>2570.1元
从以上不同计算方法的结果看,计算结果各不相同,最大结果与最小结果之间相差1000元左右,当然这只是误工28天的差异,如果放大到280天,则这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可观了。
那么,究竟哪一种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最合理的呢?笔者认为,第三种(即例3)日工资的计算是最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实际工作天数(不包括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即月工资=日工资×月计薪天数,年工资=日工资×年计薪天数(注:以上均以满勤为标准)。那么,反过来推算,日工资=年工资÷年计薪天数(261天)=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月计薪天数=年计薪天数÷12=(365天-104天)÷12=261天÷12=21.75天。也许有人会说,年计薪天数应该为365天-104天-11天(法定节假日)即250天,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的11天用人单位是必须要支付工资的,也就是说这11天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那么在计算计薪天数是就不应将其再扣除了。
第二,根据刚才所述日工资的计算标准可以看出,休息日劳动者虽然可以依法休息,但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以月工资÷30天来计算工资看似公平,但是却走入了误区,把本没有工资的休息日也当作了有工资的,从实际上降低了日工资的标准,很显然月工资÷30天<月工资÷21.75天。
二、要统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其次要解决误工天数的计算方法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误工天数还有什么计算方法,误工天数就是从受伤日计算到医疗终结之日,或者从受伤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恰恰是错误的。以年工资33503元、月工资2791.9元为标准,现受伤者因伤一年或一月未能工作,一年定为365天,一月定为30天,我们来通过两个例子来看一下这种观点是否存在错误:
例1:一年
日工资×365天=33503元/年÷12月÷21.75天×365天=46853元
而普通劳动者正常工作、正常休息一年,年收入为33503元。
例2:一月
日工资×30天=2791.9元/月÷21.75天×30天=3851元
而普通劳动者正常工作、正常休息一月,月收入为2791.9元。
很显然,例1与例2的计算结果是错误的,误工一年,误工费损失应为33503元,误工一月,误工费损失应为2791.9地,那么,例1和例2错在哪呢?笔者认为,错误就在于将伤者从受伤之日到医疗终结之日或定残前一日这一段期间内的全部天数都当作了误工天数,比方说,伤者因伤28天没有上班,就认为误工天数为28天。笔者认为,误工天数是伤者因伤耽误的法定工作日的天数,如果伤者一年没上班,耽误的工作天数为261天,即误工天数为261天,如果伤者一月没上班,耽误的工作天数为21.75天,即误工天数为21.75天。也就是说,伤者在休息日没上班是不需要给付误工工资的。按照这个观点,再重新算一遍,结果就是一致的,我们来算一下:
例1:一年
日工资×261天=33503元/年÷12月÷21.75天×261天=33503元
普通劳动者正常工作、正常休息一年,年收入为33503元。
例2:一月
日工资×21.75天=2791.9元/月÷21.75天×21.75天=2791.9元
普通劳动者正常工作、正常休息一月,月收入为2791.9元。
那么,如果伤者因伤37天没有上班,那么,误工天数如何计算呢?笔者认为,以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一般劳动者为例(不包括特殊工种、特殊行业),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即每7天当中休息2天,以此标准计算,37天÷7=5周+2天,则误工天数为,5周当中工作天数为5×5天,余2天也计算为误工天数,那么误工天数为5×5+2即27天。这个误工天数的计算方法总结起来就是:将伤者自受伤日到医疗终结之日或者从受伤日到定残日前一天的总天数除以7,以商数乘以5,再加上余数,得出误工天数。
以上即为笔者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一点想法,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