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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赔偿履行完毕再诉当驳 法官善意调解暖心当赞

发布时间:2021-06-15 09:07:18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精湛的法律素养、永不放弃的理想信念让主审法官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赢得了群众的认可。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12日3时30分,被告关某驾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某路口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腰椎体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鸡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21年2月2日,王某将关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善意调解暖人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与关某、某保险公司通过充分协商已达成《人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关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4000元,某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时效内一次性赔偿王某,此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关某不得再就该起事故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协议签订后,关某、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王某再提起诉讼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在了解案件实情后,主审法官对王某委托代理人隐瞒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提起本次诉讼并申请鉴定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加以严厉批评教育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原告王某的伤情较重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后续治疗还会产生一些费用,主审法官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与关某、某保险公司沟通是否可以再补偿王某一部分。关某爽快的答应了,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法官善意调解的理念所感动,经请示上级领导后,为实现保险事业的社会职能,体现关爱精神,愿意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再补偿王某一部分。最终三方达成协议,关某即时给付王某5000元,某保险公司也承诺6月1日前将补偿款给付完毕,该案在“人间有大爱”的暖情下调解结案。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公正司法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体现了法官为民、助民的情怀,更是“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在今后的的工作中,红兴隆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争当人民守护者。

责任编辑:高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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