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
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德能条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原则。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岗位:院机关2人,青山人民法庭1人。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掌握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院机关岗位2人:男性1人,不限性别1人,户籍为红兴隆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农垦户籍;
2.青山人民法庭岗位1人:性别不限,户籍为八五六农场户籍。
(三)禁入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2.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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