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几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且有愈演愈烈的上升趋势,其中95%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女性。法庭根据近五年审理的大约200多件离婚案件中对其危害及原因进行以下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个别受害者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如2009年受理的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贾某因长期遭受李某的家庭暴力,在起诉前一直躲避在朋友家,开庭时一看到李某便浑身哆嗦、脸色苍白、情绪失控,李某的施暴令贾某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
2、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3、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如2010年法庭受理的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王某因不堪谭某的家庭暴力在一次被殴打时拿起菜刀冲向谭某,险些酿成血案。
二、原因分析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近几年因此原因导致离婚的约占35%。例如有一案例:为了提高生活质量男方到深圳打工,受其环境影响,很快养起了“二奶”,对妻子儿子不尽义务,甚至长年不回家,女方无法忍受男方对其感情的背叛,起诉要求离婚。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年轻男女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2008年受理的徐某与万某离婚纠纷,女方徐某长相俊美、性格开朗,交友广泛,万某心胸狭隘,整天疑神疑鬼,看不得徐某与异性交往,从开始的冷言冷语到偷偷查看徐某手机,后来发展到跟踪徐某行踪,徐某为此强烈表示不满,双方时常争吵,万某非但不收敛还对徐某大打出手。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类男性以河南人、山东人居多。
4、双方分手后产生的家庭暴力,“分手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人们一般以为离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但是实际情况是,因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发出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反而会因为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而增强。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来挽留受害人。但是如果哀求不奏效,加害人往往就会转而借助暴力,或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现“暴力分手”,这种现象在夫妻分手或者离婚后相当普遍。
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从清河法庭审理的案件中不难看出,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场,特别前几年大量从绥化、庆安、泰来等地来农场种地的外来种植户,女方大都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如于某是某单位的负责人,常对没有工作的妻子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吴某多次找到于某单位领导反映,要求对其批评或制裁,单位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领导的纵容和不作为令于某对其行为更是有恃无恐。吴某无奈诉至法庭要求离婚。
7、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8、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三、对策建议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为了反制家庭暴力,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下发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二十六条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裁定主要以南方10家基层法院为试点展开,收到了良好效果。试点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依据二十七条相关内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殴令”“远离令”。目前已有几家试点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立竽见影的阻断作用。但因我院尚未允许使用人身保护裁定这一强制措施,法院只能对施暴人进行教育批评,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无法有效保护。因此建议法院尽快使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早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