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是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基本要求。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拥有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最高法院据此提出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的改革目标,并提出了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这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观念层面上,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定“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新司法理念:(1)法律权威理念;(2)程序优先理念;(3)主体平等理念;(4)分权制衡理念。该理念是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是现代公法的价值取向,是司法民主对司法机关内部权力的再分配。(5)司法官独立和中立的理念。
二、在制度层面上,积极推进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要求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一方面要求制度的设计体现公正与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制度为其实现提供保障。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司法权力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赋予司法权力和法官独立地位。司法权力的独立,首先要求从宪法上明确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机构的地位,尤其是司法机构相对于行政机构的独立地位。其次,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应该改变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平行设置,变“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一方面收回各级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以切断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同时强化司法机构的自我管理,突出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打破司法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的传统做法,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公正。最后,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官录用制度上废除行政机关任命的方式、法官职务保障和待遇保障制度、以及法官自由心证制度等等。
第二,完善诉讼制度。建立完善的诉讼制度是体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核心环节,从我国司法的现状来看,应着重改革和完善以下方面:(1)建立对抗制诉讼模式,以克服传统的职权制模式下法院的职权过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诉讼效率低下的弊端。(2)建立程序多元机制和选择机制。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区分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裁判程序和调解程序、以及小标的额程序等等,以简化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的处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还可以部分地赋予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3)建立科学的证据制度,包括: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举证模式;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衡;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和法官查证的的关系,确立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原则;系统的证据规则;证据的调查收集程序;完善审前程序;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质证程序,等等。(4)完善保证法官中立性的系列制度,例如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以及公开听证制度等等。(5)建立司法公开制度,包括司法过程的公开、司法主体的公开以及司法结果的公开。(6)改造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尽管有助于确保重大疑难案件的正确审理,但也造成了审判脱节、庭审流于形式和司法神秘主义等诸多流弊。由于审判委员会在我国当前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不应贸然地加以取消,而应权衡利弊,渐进式地进行改造。例如,先将统一的审判委员会分流成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或要求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克服审判脱节等弊端。在我国的整体司法水平上升到一定阶段之后再考虑审判委员会的存留问题。
第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权的监督体制是否臻于完善、是否运转灵敏、是否真正发挥实效,是检验我国司法机制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而目前我国司法监督机制尚处在发育和构建过程之中,还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完善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机制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的内在监督机制,如审级监督、申诉监督、审判监督等等;二是司法权的外在监督机制,主要有政党对司法的监督、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的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需要其他配套机制,例如硬件设施的更新、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等等,也需要逐步完善。
三、在人员要求上,提高司法主体的素质
司法活动终究是人的活动,必须由司法主体提起、参与以及推动司法程序地进行。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假如司法主体的素质跟不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无法实现。因此,人员素质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机制中举足轻重。提高司法主体的素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二是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首先,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正与效率在个案中,不会自动转化为个别正义和效率,需要法官来作为中介。法官的每一次裁判,都是一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平过程,这决定了法官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要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要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其次,诉讼程序的提起与进行都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因此,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能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到程序中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动力作用,应通过社会法律教育提高当事人依法应诉的能力,教育的内容包括意识上的和制度上的。意识上的教育除了要求当事人树立权利本位观、法律主义观外,最重要的是培植当事人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制度上教育要求每个当事人既要懂得一些实体法,也要熟悉一定的程序法,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在自己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完全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程序加以保护,而且在自己无法胜任某一复杂的诉讼活动时,应通过聘请律师来帮助完成。
四、在监督机制上,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加强内部监督。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官的办案质量、效率的高低,所审案件社会效果的好坏,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信任,同时也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我国法律公正与公平的信心,所以要以“克服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为重点,以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监督为基本手段,从内部机制层面上加以完善”。以保证法官的素质长盛不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永存。
一方面要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法官评价体系。由专门评价机构,定期对法官作出评价。一是定期对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数量、效率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影响进行考评,重点放在驾驭庭审的能力、合议时的表现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二是定期对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和工作的创造性进行考评,重点放在开拓创新上。三是定期对法官以公正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重点放在廉洁以及忠厚、谨慎、谦和、耐心等内容上。
另一方面是完善对合议庭的监督约束机制。在强化合议庭职责和权利的同时,要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一是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进行审前、审中、审后的全方位跟踪监督。二是加强院庭长的监督。院庭长主要通过参加庭审旁听、直接担任审判长、提请合议庭复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全面监督。三是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合议庭成员执行审判纪律情况的监督。做好案件评查工作,通过评查建立一套“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的有效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审判行为。
2、规范外部监督。法律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各种纠纷,实际上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活动。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但目前外部监督很不规范,监督主体众多且体系混乱,监督渠道众多且规范性较差。有的地方权力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变成了对个案处理结果的监督。有必要加以改革和规范。
一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重大工作和部署要及时向人大汇报,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检查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应对人大的不规范监督加以规范。
二要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认真听取批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对一般问题要及时改正,对严重问题要严肃处理。但群众批评有时有出入或水分较大,有必要建立正名制度,对“莫须有”的“罪名”,要在原造成负面影响的范围内予以澄清,并和本人讲清楚,还受不白之冤的法官以清白。
三要规范舆论监督。法院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允许新闻媒介以文责自负的原则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影响大、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主动邀请新闻单位进行报道,努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亦应加以规范,并作出相应规定,对违规者给与相应处理,以防徇私舞弊。另外,新闻媒体的监督,应是事后监督,不是事前监督。
因此,进一步规范各类监督势在必行,使各类监督成为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杜绝目前存在的个人监督、不当干预和滥用监督权等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
不管是理念,还是制度设计,都要通过微观层面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因此,具备良好素质的司法主体在司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制度,在诉讼的过程和裁判是注重公正与效率,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总而言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主体素质和具体司法实践各方面去完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