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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我养你小,你养我老?

发布时间:2020-08-14 08:28:52


俗话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相信这句话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是家喻户晓的。


尊老爱幼、孝敬长辈、赡养老人等行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反之“你未养我小,等你老了,我就可以不养你了吗?”


案情简介

    吴先生育有两女,但因多年没有联系,现不知女儿们的去向,希望通过法院找到两个女儿并向其索要赡养费。法院工作人员经公安局户籍科辗转联系到其小女儿(吴小姐)、其大女儿离开住所地多年没有消息。吴小姐回忆称她从小是在爷爷奶奶身边生活长大的,13岁左右时才回到父母身边生活,母亲在她14岁时生病去世,随后父亲再娶便不要她和爷爷奶奶了,从那后他们与吴先生就没有了联系。吴小姐称这些年吴先生并没有尽到其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养育她,父亲再婚时将家里的房子收走,身体健康时替后老伴养孩子,在爷爷奶奶去世时父亲也没回来过。现在父亲老了、病了回来了,吴小姐认为她没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现在孩子尚小且其没有工作收入,家里支出全靠其丈夫一人负担,故无力承担吴先生的赡养费。

    吴先生称其本人没有劳动能力和住所,因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工作,导致生活贫困,生活无法继续。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吴小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按时给付吴先生赡养费300元,至吴先生死亡时止。

法官提示 

     吴先生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因无法工作而生活贫困,因此其有权要求女儿吴小姐给付赡养费。关于赡养费的给付数额,结合吴先生每月有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500元以及当地的敬老院收费标准每月800元左右的实际情况,加之考虑吴小姐的给付能力,法院酌定吴小姐每月支付吴先生赡养费300元。吴小姐辩称其本人无力承担赡养费,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不以给付能力为前提条件,故对吴小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方面,成年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无经济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如何面对父母的赡养费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确实无经济来源且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赡养费,而父母又的确需要赡养的情况,父母可以要求孙辈承担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责任编辑:高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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