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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悬在头顶的痛

  发布时间:2020-06-19 09:33:06


高空坠物案时有发生,

屡屡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面对高空坠物,


难道每天出门都要戴着头盔吗?


基本案情

    农场退休工人李某在路过某农垦社区一楼房2单元时,被该楼2单元突然掉落的砖块砸伤,致右肩峰严重骨折。随后,李某家人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部门派出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但经过逐户侦查和排查却未能确定责任人。李某被紧急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2天,支出医药费共计8843.58元,交通及住宿费804.80元。经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不构成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后1人,营养期为伤后180日。李某1、张某、张某1、姚某、冯某、孟某、张某2、陈某、陶某系掉落砖块楼房2单元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兴某建筑公司系该楼施工单位,该楼于2013年8月竣工,并于2017年1月5日验收合格备案;李某受伤时该楼2单元502室未售出,农场为该楼的建设单位及所有人及管理人;洁某物业公司为农场住宅小区提供打扫卫生等物业服务。   

判决结果

    李某1、张某、张某1、姚某、冯某、孟某、张某2、陈某、陶某、该农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李某医药费8843.58元、交通及住宿费80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27040.5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1890元,合计51 778.88元。该补偿款上述各被告各负担5177.88元。

法官提醒

依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在高空抛物的法律处理上,我国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的致害人平均分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无法确定责任人,遂由该单元全体所有人和使用人平均分担了责任。
近年来,高空坠物案时有发生,屡屡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有些地方还引发了人员死亡的恶性事故。高空坠物一直是悬在大家头顶的痛!一旦事故发生或者受伤入院,或者生离死别,或者倾家荡产。无论结果如何,对坠物方还是受害方都是惨痛的教训。作为普通路人的我们,好好走在路上,却时刻面临飞来横祸,甚至成为受害者。从高处坠落的砖块、盆栽到瓶瓶罐罐,都可能成为伤害我们的“凶手”。面对高空坠物,难道每天出门都要戴着头盔吗?高空坠物伤害事件频发,带来一次又一次血淋淋的教训,让人防不胜防,胆战心惊。当高空抛物、坠物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且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为这不文明行为划上“休止符”。
法官在此提醒您出行时尽注意自身安全,绕开那些附近有高空坠物警示标志的区域,也不要站在玻璃门窗、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建筑物下面,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以免发生意外伤害。同时,我们每个公民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做有良知、有爱心、有公德的公民,并带动家人朋友和周围所有人,千万不要高空丢弃杂物,否则伤害了别人,自己也要担责,还会被全社会鄙视和唾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责任编辑:高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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