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么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在红兴隆的某小区一饭店吃饭。期间被害人李某强也受到李某某的邀请到该饭店参加。因么某某同李某强打招呼,李某强未听见,么某某因此生气辱骂李某强并将白酒泼到李某强脸上后两人厮打在一起。厮打期间么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强面部,致李某强外伤致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多发骨折。经鉴定,李某强所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么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强经济损失1.5万元并得到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朋友聚餐宴饮本是乐事,但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酒桌上反目竟致大打出手,乐事变成祸事。么某某因一时冲动,不仅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应了那句话“冲动是魔鬼”。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么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