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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一男子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守规 缓刑撤销被收监!

  发布时间:2020-05-08 08:10:53


      缓刑考验期内,一般是不用对罪犯进行羁押的,相比之下罪犯的人身还是比较自由,但此时需要罪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在考验期内不能违法犯罪。那要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治安处罚处理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孙某因收粮产生矛盾。2019年2月8日5时许,张某为报复孙某,到孙某位于黑龙江省某农场阳光小区的车库内实施盗窃,共计价值196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孙某。张某另赔偿孙某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坦白,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于2019年9月6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

张某在向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之前,于2019年9月22日9时许,因自家大篷车占用某农场第十五作业站种植户刘某清理的空地一事,刘某在十五作业站史某家找到张某,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将刘某踢倒。201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机关司法局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的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张某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拘役六个月。

 法官提示

关于撤销缓刑,是指不再适用缓刑,对缓刑犯执行原判刑罚或者重新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和缓刑撤销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种情况下,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并没有特别规定,应当理解为无论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是什么性质的犯罪,罪行是轻是重,也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当然,新决定执行的刑罚不能再适用缓刑。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缓刑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依据,促使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纪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高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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