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楼下 邻里乡亲
本应和睦相处的两家人
因何闹到法院
案情简介
居民吴某月与杜某滨是上下楼邻居,吴某月住501室,杜某滨住401室。一到下雨天,杜某滨家的401室阳台、棚顶多处出现漏水现象,杜某滨就在自家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上私自加装阀门,并于2019年7月关闭阀门,导致吴某月家不能用水。吴某月的父亲吴某波找供水部门解决问题,供水部门于2019年7月30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401室用户限期2日内整改,恢复原样,杜某滨仍未拆除阀门。此期间杜某滨因401室漏水多次找到吴某波,吴某波对自家的501室也进行了多次维修,可杜某滨的401室仍然在雨天漏水,双方都未查找到杜某滨家房屋漏水的原因。吴某月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滨停止侵害,恢复吴某月家的供水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杜某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安装的阀门,恢复吴某月501室的用水。
法官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杜某滨的401室与吴某月的501室相邻,杜某滨在未查明自家房屋漏水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阀门截水,致使吴某月的房屋不能使用自来水,影响了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杜某滨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即自行拆除安装的阀门,恢复501室用水。杜某滨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401室漏水是由于吴某月的501室漏水所致,故杜某滨的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