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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水阀”惹出冲突不断 法庭判决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17 10:09:06


楼上楼下  邻里乡亲

本应和睦相处的两家人

因何闹到法院

案情简介

   居民吴某月与杜某滨是上下楼邻居,吴某月住501室,杜某滨住401室。一到下雨天,杜某滨家的401室阳台、棚顶多处出现漏水现象,杜某滨就在自家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上私自加装阀门,并于2019年7月关闭阀门,导致吴某月家不能用水。吴某月的父亲吴某波找供水部门解决问题,供水部门于2019年7月30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401室用户限期2日内整改,恢复原样,杜某滨仍未拆除阀门。此期间杜某滨因401室漏水多次找到吴某波,吴某波对自家的501室也进行了多次维修,可杜某滨的401室仍然在雨天漏水,双方都未查找到杜某滨家房屋漏水的原因。吴某月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滨停止侵害,恢复吴某月家的供水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判

   杜某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安装的阀门,恢复吴某月501室的用水。

法官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杜某滨的401室与吴某月的501室相邻,杜某滨在未查明自家房屋漏水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阀门截水,致使吴某月的房屋不能使用自来水,影响了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杜某滨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即自行拆除安装的阀门,恢复501室用水。杜某滨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401室漏水是由于吴某月的501室漏水所致,故杜某滨的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责任编辑:高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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