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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10-28 14:41:2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保障辖区经济安全,实现“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2019年10月28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召开了“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辖区各金融机构代表共10人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介绍了2019年红兴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通报了红兴隆人民法院受理各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案件数量及结案率。发布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围绕典型案例,与会嘉宾提出问题,发言人从普法的角度释法说理,使与会嘉宾进一步感受到了红兴隆人民法院为企业服务所做出的努力。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全部内容:

    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下午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保障辖区经济安全,实现“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年初,红兴隆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以辖区内各大金融机构为主的企业座谈会,对红兴隆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打官司不求人”的18项工作措施向与会代表进行了详细介绍。就企业经营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行沟通交流,探讨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止到2019年10月20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案件337,已审结267件,结案率为80%,结案标的额804万余元,其中判决33件、调解104件、撤诉123件。这期间,红兴隆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还开展了涉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活动,共受理案件11件,已审结10件(另有一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程序中),其中判决3件、调解6件、撤诉1件,结案标的额453.6万元。

    红兴隆人民法院要求,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立案部门及时立案并移交业务庭审理,对生效案件及时出具生效证明,配合金融企业尽快导入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各人民法庭也迅速行动,对辖区涉金融机构起诉清贷的案件,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快审、快结涉金融机构清贷案件,并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今年5-7月份,红兴隆人民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集中受理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为原告,以李某等200人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73件,诉讼标的金额为3060万元。通过审理已结65件,其中调解55件、撤诉4件、调撤率达80.82%,判决6件,未结案件8件,结案标的额3215万元。

    红兴隆人民法院同时要求,要充分利用好诉前调解的时间短、成本低、见效快的优势和特点,全力缩短办案期限,减轻金融机构的诉讼负担,使其轻松实现债权。如:2019年6月,红兴隆人民法院北兴人民法庭收到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兴信用社递交的85份诉状,起诉百余名贷款户未偿还贷款共计3000余万元。为护航企业发展,多措并举维护辖区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进一步推进法院金融案件的审判与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北兴人民法庭按照红兴隆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布署,在收到85份诉状后,坚持特案特办原则,积极联系涉案当事人,将贷款户与信用社方面约到一起进行立案前调解,此举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所有案件均达成和解,法庭也优质高效地审结了案件。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辖区企业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与服务,也将继续加大审执工作力度。立案部门将畅通诉讼服务通道,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审判部门将坚持快审、快结,确保未结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公正高效审结;执行部门也将充分利用好执行查控系统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共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服好务,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典型案例发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红兴隆支行)与被告刘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红兴隆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刘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组成联保小组,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在农行红兴隆支行贷款,其中刘某、张某某贷款33万元,于某某、王某某贷款36万元,李某某贷款31万元,分别与农行红兴隆支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执行年利率6.3 075%,逾期年利率9.46 125%。刘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行红兴隆支行于签订合同当日,分别将贷款转入刘某账户内33万元、转入于某某账户内36万元、转入李某某账户内31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没有偿还贷款。截止至2019年2月11日,刘某、张某某欠贷款本金33万元、利息24 518元,本息合计354 518元;于某某、王某某尚欠贷款本金36万元、利息26 746.91元,本息合计386 746.91元;李某某尚欠贷款本金31万元、利息23 032.06元,本息合计333 032.06元。另查明,刘某、张某某于农行红兴隆支行起诉后偿还贷款本金33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农行红兴隆支行与上述借款人之间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刘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行红兴隆支行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贷款本金36万元、利息26 746.91元,本息合计386 746.91元,同时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以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 125%计算的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贷款本金31万元、利息23 032.06元,本息合计333 032.06元,同时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以3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 125%计算的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刘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高媛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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