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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08:41:01



    2019年7月30日14时许,红兴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我院允许,私自将依法查封的水稻收割变卖偿还银行贷款及个人欠款,致使案件难以执行,严重干扰了案件的诉讼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履行民事判决的给付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王晨晨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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