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上午8时,被执行人王某拿着4万元钱来到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当申请人刘某从红兴隆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韩勇手中接过执行款后激动的说:“感谢红兴隆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干警办案效率真是太高了!”
2015年4月24日,王某购买刘某农资店农药化肥,欠款共计43800元,王某于2015年5月30日给付3850元,剩余欠款定于2015年6月30日付清,但王某迟迟未付。刘某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我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6)黑81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给付原告刘某化肥款4万元,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43000元。由于王某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兴隆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韩勇在拿到案件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耐心作双方工作时,韩勇了解到被执行人和申请人是亲属关系,由于被执行人这两年种地遭遇旱灾,收入欠佳,所以劝导申请人体谅被执行人经济上的困难放弃利息。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在今后的工作中,红兴隆人民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将继续为老百姓办实事,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将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贯切落实到为人民办实事上,将“让老百姓在红兴隆人民法院打官司不求人”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