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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为农民工一次性执行回四十万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9-03-25 14:57:27




    孙某家住富锦市马鞍山村,为生计外出到八五0农场一建筑工地打工,不料在施工过程中高空坠落,造成多处开放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多处八级和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雇主丁某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孙某及其家人多次找丁某及其挂靠的哈尔滨某集团公司索赔后续治疗费用遭拒,无奈之下孙某一纸诉状将丁某和某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丁某雇请孙某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孙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丁某应予赔偿,某集团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丁某个人,某集团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失,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判决丁某与某集团公司连带赔偿孙某各项损失40万元。

    原告与二被告均服从判决,但二被告却互相推诿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申请执行后,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真诚沟通,陈述利害后果,并晓以大义,二被执行人慑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与卫星人民法庭联系,最后被执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履行对孙某的赔偿义务,并于3月20日下午一次性将40万元赔偿款转入孙某银行卡中,收到赔偿款后,孙某来到法庭,握着法官的手说:“谢谢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谢谢法官,是你们保护了我的权益,为我的家庭撑起了一片天”。

责任编辑:王晨晨    

文章出处:卫星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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