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的案子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这期间短短一个星期就能拿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苏某说。
2014年12月30日晚7时,苏某酒后打车,与出租车司机董某因车费未谈拢而大打出手,后经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董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董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苏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兴隆人民法院执行办案人韩勇在拿到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并于立案当日对被执行人作了执行笔录,告知其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后果,反复给被执行人灌输“欠债还钱”的基本理念,当机立断把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号冻结,被执行人深深的感受到了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压力,迫于强大的压力于2019年3月20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将6万余元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人。
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短短一个星期时间,浓缩了办案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当事人的称赞,不仅仅是对干警的认可,更是对干警的一种鞭策。红兴隆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会继续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法律增辉的干警,将“让老百姓在红兴隆人民法院打官司不求人”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