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1月27日经友谊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被任命为红兴隆农垦法院人民陪审员。从那一刻起,我深感肩上担负责任的神圣与重大。
由于缺少相应法律知识与审判知识,2015年夏季,我参加了红兴隆农垦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从而提高了依法明辨是非和诉讼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在至今参与的6次案件审判工作中,我合理安排日常工作与陪审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到不耽误每次庭审,同时积极主动向审判长了解案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发挥自己的调解作用。记得2016年4月份我参与陪审一起债务纠纷案,原告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江川分理处主任职务期间,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为完成信贷任务,原告替被告偿还银行贷款若干万元。2006年原告调转岗位后,多次持借条向被告索要钱款未果。被告认为银行没有索要贷款是银行的事,和原告无关,自己没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于是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分别找原、被告进行调解。在与被告谈话中,我明确告诉被告原告主动替你还了贷款,从情理上你应该感激,从法律的角度讲,欠债还钱,更何况还有你写的借条,你现在拒不还款的做法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在反复说服劝导下,最后被告终于表示愿意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全额还款。
通过参与庭审,使我感受到,作为一名陪审员,人民把权利交给我们行使,我们就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就要向人民负责。今后我要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努贡献。